失信被执行人 |
仪征市古城机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1民初4008号 |
案号 |
(2021)苏1081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仪征市古城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仪征华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兵对被告仪征市古城机械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5述债务的部分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仪征市古城机械厂、李兵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市古城机械厂、李兵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仪征华宇机械有限公司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1738283377L |
登记机关 |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仪征市新城镇新华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