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凌风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4民初2077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蓉风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汤丽对被告江苏蓉风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凌风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蓉风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其所持有的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70110股的价值4937090.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汤丽、江苏凌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蓉风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00元,由被告江苏蓉风志商贸有限公司、阜宁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凌风包装有限公司、汤丽、江苏凌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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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霞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696702616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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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宁开发区黄码路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