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002民初5866号 |
案号 |
(2019)甘1002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鹏廷归还原告李芙蓉欠款30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甘肃鹏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鹏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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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军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100069038082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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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古象东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