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林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6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3151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葛林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720.42元及利息、罚息2820.5元(截止2020年6月19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被告谭桂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元,由被告葛林生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7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