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7刑初63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邓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邓志勇退赔被害人刘远洪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