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潘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五民初字第1593号 |
案号 |
(2019)内0821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内蒙古潘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十一名原告工资款625000元,其中刘忠义52500元、谢秀英39500元、王新力49500元、赵磊23000元、赵烨39500元、牛和平89500元、田新23000元、李贵平32000元、王利49500元、陈富华189500元、杨建军3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内0821执20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广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821701426995C |
登记机关 |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胜丰镇所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