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93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19)辽0293执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辽0293民初1737号原告:金洪海,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境路 86 号 4-3-1 , 公民身份号码 :210203198503190017。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 107 号 2 号楼 4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963425321。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红,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被告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向阳街12号5-1。原告金洪海与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54,081.2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后被告经营不善,欠发原告2018年2月至8月的工资。2018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结清原告工资。但至今被告仍未履行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辽宁鼎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前- 2 -给付原告金洪海工资54,081.26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洪海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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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晓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31396342532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07号2号楼4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