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4执4610号 |
案号 |
(2019)辽0114执恢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沈阳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8,580,029.75元;二、解除原告沈阳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2010年4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二》(2013年3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三》(2013年6月24日签订)中针对未开工的9号、11号、14号、19号、24号、29号、32号楼的合同部分;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00.20元,由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14执恢18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74890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600615008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