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4民初1200号 |
案号 |
(2021)皖1504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张士恩工程款429690元。二、被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士恩工程质量保证金28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4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原告负担273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童晓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050181815Q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