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4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21)辽0214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新田400元,赔偿原告于新成400元,赔偿原告于新海400元,赔偿原告毕晓东400元,赔偿原告宋金凤4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30%免赔率在交强险限额外原告于新田2464元,赔偿原告于新成9333.8元,赔偿原告于新海420元,赔偿原告毕晓东420元,赔偿原告宋金凤2303元;三、被告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新田42136元,赔偿原告于新成50266.2元,赔偿原告于新海39180元,赔偿原告毕晓军14180元,赔偿原告宋金凤9297元,赔偿原告于华8000元。四、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3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负担87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士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356553246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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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1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