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1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19)川0521执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泸州群煜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34.0467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34.0467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2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文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712695365G |
登记机关 |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