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领牧场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YJ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2850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黔领牧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91917.43 元及截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的利息、 罚息、复利 154,402.07 元,并从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以借款本金 991917.43 元 为 基 数 , 按 与 原 告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2762017122800118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陈菊、王彦方、刘艳飞、王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菊、王彦方、刘艳飞、王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黔领牧场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58 元,由被告贵州黔领牧场开发有限公司、陈菊、王彦方、刘艳飞、王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MA6DM8YJ3G |
登记机关 |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经济开发区小微创业园1#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