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6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581民初1928号 | 
| 案号 | (2021)内0581执恢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中林、张静霞、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邵丽、邵颖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34万元,合计人民币204万元;二、被告高中林、张静霞、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丽、邵颖自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邵丽、邵颖已预交),由高中林、张静霞、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内蒙古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高中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26570615250H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街中段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