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2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2民初1918号 | 
| 案号 | (2019)桂1102执152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贺州海达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息(利息计算:①从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2019年5月27日止,欠罚息、复利合计3352809.94元;②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广西贺州海达贸易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9月8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广西贺州海达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被告广西贺州海达贸易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9月8日前一次性还清。三、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担保财产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西侧的893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州国用(2007)第220209号、贺州国用(2013)第22007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五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两广批发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覃展敏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33670元,减半收取16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海达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两广批发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覃展敏共同负担,与还款一起直接给付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覃容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732213474K |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万兴路83号湖广大市场A0115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