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2民初2820号 |
案号 |
(2019)桂0922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应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4398元给原告苏威;二、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办房产权属证书费 26850元给原告苏威并支付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 26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退还清款之日止。如高于原告请求的年利率6%,则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苏威。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应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苏展龙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四、被告温有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负担30元。上述一、二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有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35572052812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