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安庆市恒瑞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22民初1669号 |
案号 |
(2019)皖0722执1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恒瑞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3万元、2017年8月11日前利息68076.88元,合计3351076.88元;并以328.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9.6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如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恒瑞服装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恒瑞服装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30001号、第00023999号、00026287号项下的房屋及随抵押房产使用的土地证为枞国用(2011)第0638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占纯志、张小云、徐斌、占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占纯志、张小云、徐斌、占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恒瑞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1元,由安徽省安庆市恒瑞服装有限公司、占纯志、张小云、徐斌、占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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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占纯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57042087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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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其林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