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3838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2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国方给付工程款520206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江苏汇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国方给付工程款215488.82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汇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的215488.82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江国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71元,由被告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02元、江苏汇东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85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世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250973147L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