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774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9950000元,利息95480元,逾期罚息2629281.59元,合计12674761.59元人民币。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二、被告邯郸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现同、被告张桂芳、被告张继昌、被告王美香、被告李志亮、被告王平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20元,由被告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现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3601083227P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和平路500号东苑小区11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