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高桥加油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3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民初319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景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并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北京高桥加油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高桥加油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800元由被告刘景华、北京高桥加油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3375569XT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水闸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