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80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恢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晶同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巍潇借款11334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334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并扣除21100元);二、被告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青松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青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成都晶同公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晶同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青松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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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青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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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1栋1单元21层2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