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6768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义务并为瞿明辉办理中华药膳城第17幢302、303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瞿明辉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3687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瞿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68元,由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瞿明辉负担3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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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兴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559549061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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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天路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