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9民初643号 |
案号 |
(2019)冀0529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500万元本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300万本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400万元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100万元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0万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7.858333‰计算利息); 被告张贺龙在被告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抵押物偿还借款本息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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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贺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958691072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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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鲁班路北侧、三号路以东29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