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3660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4.95万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合计514.95万元,并继续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博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铠利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姚利华、陈志、顾俊、陈芳、姚剑、张霞、王祥、姚锦花对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446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博瑞汽车8配件有限公司、丹阳铠利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姚利华、陈志、顾俊、陈芳、姚剑、张霞、王祥、姚锦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