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新明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241民初3573号 |
案号 |
(2018)渝0241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借款本金12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对权利人登记为吴洪芬、吴洪珍位于位于秀山县清溪场镇东林居委茫洞街59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4第第70004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新明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吴洪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张光明、吴洪芬、吴洪珍、重庆新明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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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4157483017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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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东林居委会茫洞街5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