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金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12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金木须偿还林俊借款本金83000元,利息27000元,共计110000元。分二笔偿还:于2021年2月9日前偿还利息1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加利息10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林俊的账户,户名:林俊,开户行:福建农村信用联社寿宁县武曲镇分行,账号:6230 3611 0603 2792 470)。二、若高金木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借款,则林俊有权申请寿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高金木一次性给付剩余的借款本息,利息以83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83%从2021年3月16日开始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282.4元,减半收取1141.2元,由高金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