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二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456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023‰计算,2019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023‰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张玉明、张忠明、张贺明、张素芬、张馨雨、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600.00元,由被告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二分公司、张玉明、张忠明、张贺明、张素芬、张馨雨、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二分公司、张玉明、张忠明、张贺明、张素芬、张馨雨、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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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2157724107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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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洼县新立镇唐家村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