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3民初4681号 |
案号 |
(2019)皖1503执2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80444.5元。二、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482元(3096395元×5‰∕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飞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90127064N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