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3民初914号 |
案号 |
(2019)皖1523执1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3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利息以年利率4.35%计算,此后利息以年利率6.52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未受清偿的,原告可以舒他项(2015)第D077号他项权证上登记的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折价或以转让、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不得超出设定的抵押价值;三、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60万元、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利息以年利率4.35%计算,此后利息以年利率6.52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四、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未受清偿的,原告可以房地产他证皖舒字第035928号上登记的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不得超出设定的抵押债权数额;五、被告陈绍存、陈圣明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86元,由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陈绍存、陈圣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绍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796427092U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三里河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