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自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12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自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侯自江退赔受害人李晶晶四百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