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佳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0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230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吕风超与被告杨佳佳离婚;二、由被告杨佳佳返还原告吕风超彩礼款9万元;三、被告杨佳佳陪送物品双人沙发一套、茶几一个、被子十条、单子两条归被告所有,由原告吕风超返还给被告;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风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