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亚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692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冯章91818.36元。二、驳回原告冯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计2039元,由原告冯章负担530元,由被告李亚飞负担15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