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荔枝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3********EX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2民初5998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1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荔枝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鸣雷双倍定金8.4万元和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共计8.8万元;二、郑荔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鸣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莆田市荔枝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郑荔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荔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2MA3238EX15 |
登记机关 |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33号西山小区A区9号楼1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