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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3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刑初43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0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龚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4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龚磊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976元,与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刘亚锋。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系被告人个人物品,发还被告人龚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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