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3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刑初43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1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龚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4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龚磊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976元,与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刘亚锋。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系被告人个人物品,发还被告人龚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