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3********6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2400号、(2021)粤06民终4473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2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弥611607.47元,并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以611607.4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