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323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先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何敦凤、周新、周尚康、刘珍光赔偿款共计812842.17元。二、被告刁狗夺、广州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先文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6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13806元,由被告郑先文、刁狗夺、广州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198元,原告何敦凤、周新、周尚康、刘珍光共同负担6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1323执恢1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260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新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7660290U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121号广州沙太货运站内5A27-2号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