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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庆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民初1929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庆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勇搬运费22000元,并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庆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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