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永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784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永禄欠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薛永禄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000元,共计偿还400000元了事;被告薛永禄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还清;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余利息请求。二、如果被告薛永禄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所欠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薛永禄同意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薛永禄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其余事项双方再无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