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亓桃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3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袁文柏、亓桃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本金64300元及2019年11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及罚息81009.78元,并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0.92‰计付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50%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被告袁文柏、亓桃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