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毋翠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2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64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毋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未清偿的利息、罚息144636.49元,本息合计244636.49元,并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803‰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被告毋翠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