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644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春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6911.2元及2020年3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263157.07元,本息合计360068.27元。并自2020年3月22日起以96911.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9.665‰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