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俊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3677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4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俊琦返还原告刘顺良借款191,500元; 二、被告符俊琦支付原告刘顺良借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 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符俊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顺良 三、驳回原告刘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