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华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2426号 |
案号 |
(2021)赣0721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温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9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温华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