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1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2民初645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戴存伟、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辉松支付尚欠工资报酬款323592.6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9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被告戴存伟、柳建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