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2138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2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建超、李萍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前支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欠款共计五十五万二千五百二十一元六角(其中刘建超、李萍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前支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欠款二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二万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二万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二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二万元,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二万元,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二万元,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三万元,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三万元,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三万元,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十万元,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十万元,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剩余全部欠款);二、如果刘建超、李萍有任意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款支付欠款,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宣布全部欠款提前到期,并就第一款确定总额的未还部分欠款向刘建超、李萍、刘新震、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三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交纳)刘建超、李萍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前支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四、刘新震、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对刘建超、李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01执20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244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新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700063467H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小区南侧(黄徐路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