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2248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1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应返还的质保金共计人民币757860元;二、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万兴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757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时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8元,减半收取568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洪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07901939421 |
登记机关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1号楼1-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