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5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1 民初 7473 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1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彭洪基、万本贤支付木工工程款10494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洪基、万本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380.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690.00 元,由被告朱龙辉负担 7122.00 元,原告彭洪基、万本贤自行负担 568.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