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登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31********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02民初846号 |
案号 |
(2021)内2502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登友、肖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梁树珍借款本金13000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梁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登友、肖淑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