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3********5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020)内0783民初2982号 |
案号 |
(2021)内0783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玉亮、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郭春英借款140 000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 4 -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崔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崔宇在承担本判决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玉亮、罗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50元,由被告崔玉亮、罗杰、崔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