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8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3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19)桂0923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烈龙支付工程款783293.4元给原告廖建展;二、被告许烈龙支付利息给原告廖建展(利息的计算,应以工程款783293.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峰、许烈龙负担。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及受理费的负担,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烈龙支付工程款783293.4元给原告廖建展;二、被告许烈龙支付利息给原告廖建展(利息的计算,应以工程款783293.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峰、许烈龙负担。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及受理费的负担,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923执9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600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福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338078577N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A2区6栋1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