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0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3275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周康华、甘秀云与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注销该两份合同的备案;二、解除周康华、甘秀云与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两份《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三、解除周康华、甘秀云及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阳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阳支行协助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抵押登记;四、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康华、甘秀云返还购房款本金239000元及利息(以23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返还已付购房贷款本息78347.82元;五、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阳支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 188320.47元及利息(利息以第三人按合同核定为准);六、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康华、甘秀云支付委托经营收益15224.50元 ;七、驳回周康华、甘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8元,减半收取计4854元,由蕲春中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4元,周康华、甘秀云负担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吉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6090552086D |
登记机关 |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蕲春县李时珍大道688号 |






